独立保函遭遇“索赔欺诈” 公正判决力阻远东电缆巨额损失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在合作投标卡塔尔水电总公司的招标项目中,遭遇卡塔尔公司PLI独立保函索赔欺诈。远东电缆诉至法庭最终获得胜诉,法院判决停止支付保函款548万美元,挽回了巨额损失。

       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述案例被列为无锡法院2016年度工作亮点及11个典型案例之一。

       远东电缆与PLI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投标卡塔尔水电总公司的招标项目,PLI向卡塔尔水电总公司开具了一份价值为2000万卡塔尔里亚尔(相当于548万美元)的投标保函,远东电缆根据协议向PLI开立一份相同价值的履约保函。此后,远东电缆按约定向第三人无锡中行申请开立了上述保函,PLI为保函受益人。本是合作伙伴,谁知,远东电缆将PLI告上了法庭,诉称被告在原告并未违约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第三人提出索赔,其索赔行为构成欺诈,请求判决第三人停止支付保函款548万美元。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定,保函欺诈纠纷中,如止付申请人能够充分、清楚地证明已经全面履行了基础交易的债务,而受益人可以明确无误地被认定为欺诈性索赔保函的,人民法院方可予以认定并止付保函项下款项。认定止付申请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基础交易的债务,应当以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合同载明的内容为准,不应以该合同以外的内容来确定。被告在原告开立独立保函后,在明知合作投标协议的实际签订日期的情况下,以原告未按合作投标协议约定的期限开立保函为由提出索赔,但该索赔所称的原告违约之事由未在保函所附的基础交易合同中得以体现,双方缔结的其他过程性文件的内容不能用于判断及认定被告所称的违约事由;被告将基础交易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作为违约事由提出索赔,应认定为恶意索赔,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据此判决第三人终止向被告支付履约保函款548万美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件涉及独立保函欺诈的认定,而在案件审理时并无相应的立法规定,需要合议庭根据国际惯例、法律原则等作出判断。最终,法院通过审理,作出裁判规则,即独立保函的受益人在明知开立申请人无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的情况下,仍然提出索赔的,其行为系滥用索赔权,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据此判决停止支付保函款548万美元,避免了远东电缆因欺诈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际贸易中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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